卫生间或平台漏水,你该不会是习惯上网找一个商家来维修?如果这样,那可要小心了。
近日,网友王女士在百度上找商家打胶、补漏,说好只要一两千元,最后却向她家人收取9500元。王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嫌疑,遂向北仑区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却陷入了维权困境。
为此,王女士在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发帖求助。今天,平台公益律师许静芳在为王女士支招的同时,也提示警醒我们要尽可能的避免掉坑。
王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的漏水房屋在北仑区新碶街道天兴御苑1幢,平时用于出租。11月8日,她通过百度找到一家名为“泽秀建筑”的打胶、补漏商家。之后,商家自称价格公道、无隐性消费,同时口头给出“单价160元、总价一两千元”的报价。
王女士说,8日上午,“泽秀建筑”的实施工程人员拎来2桶胶水,灌入出租房卫生间的一个小孔。结束时,实施工程人员称作业所用胶水每公斤320元,共用了近30公斤,费用为9500元。这一个数字让王女士的家人大吃一惊,但还是支付了费用。王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对方的收费与之前的报价相差太大,打电话给对方询问其中缘由。然而,她打了很多次,对方始终不接电话。
补这样一个洞,真的需要这么多胶水?面对小e发出的疑惑,王女士说,当日,她的家人没在卫生间监督工人打胶,所以没办法确定对方是不是真的往墙壁里灌了这么多的胶水。至于原先的渗漏问题是不是已经解决,他们询问了隔壁邻居。目前,邻居尚未给出反馈。
11月11日,小e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上网络打胶人盛先生。问及与与“泽秀建筑”的关系,对方未说明,只说他在职的公司叫“宁波亚春防水有限公司”,他们接到网友需要打胶补漏的电话,会先上门察看漏水的位置、原因,制定施工方案,然后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说明用料的类型、价格。
对于这一说法,王女士进行了否认。她说,这位盛先生自始至终没有透露公司的准确名称,没有制定施工方案,更未与她的家人签订合同,只在施工结束后,口头说明了胶水的单价和总价。
事后,小e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宁波亚春防水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只有余姚有一家类似公司,该公司的大股东和法人代表姓盛,企业名中有他的名。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小e表示,打胶补漏属于房屋装修事宜,由该区商务局负责处理。不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北仑区商务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表示,这类事情不归他们管。
王女士又前往北仑区公安局新碶派出所报案。民警告诉她,由于对方在卫生间打了补漏胶水,所以不构成诈骗。
新碶街道则回帖表示,因情况复杂,建议网友王女士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咨询维权办法。
事后,小e在58同城搜到大量提供防水补漏打胶的本地商家,他们均打出了防水补漏不砸砖等承诺。
对此,宁波装修界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要解决卫生间或阳台的渗漏问题,需要请装修公司的“泥工师傅”掀开地砖,找到漏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补漏。网上发布的打胶补漏商家无法准确找到漏点,灌再多胶水都只是治标不治本,大概率不能堵住漏点,只是夸大宣传。
11月15日,小e采访了宁波民生e点通平台公益律师、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许静芳律师,他为王女士及其他网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关建议。
许律师表示,首先,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一方主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另一方主体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次,诈骗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包容关系,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其成立刑事诈骗,更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民事交易就否认诈骗罪的成立。如甲将一只旧手机冒充新手机卖给他人,也有可能成立诈骗罪,旧手机也是财物,双方也存在真实交易,但旧手机价值显著低廉,故依然存在诈骗的可能性。最后,要结合事实综合认定,一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二是欺骗的内容,是对部分事实,还是对全部事实进行欺骗,诈骗内容是否对财产给付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欺骗的程度,是否达成完全控制交易结果。具体到本案,就要从行为人的实际身份、磋商时的报价、提供的胶水以及人工的原始成本、使用数量、差价以及行为人过往经历和事后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目前证据很难界定本案是否构成刑事诈骗或民事欺诈,需要进一步取证或举证。
许律师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王女士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其次,王女士如能够举证证明盛先生或商家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王女士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民事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并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
3.网络平台对于商家有没有监管职责?如本商家涉嫌刑事诈骗或民事欺诈,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许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完成举证义务后,王女士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以书面形式约定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造价,支付款项时间、保修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次,在施工前,网友可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施工资质证明,提供原材料的品牌、价格、生产厂家、合格证明等资料;再次,施工过程中,要记录好原材料使用数量,工程数量、款项交易凭证,施工人员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最后,在询价洽谈阶段,多进行比较,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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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或平台漏水,你是不是习惯上网找一个商家来维修?如果这样,那可要小心了。
近日,网友王女士在百度上找商家打胶、补漏,说好只要一两千元,最后却向她家人收取9500元。王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诈嫌疑,遂向北仑区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却陷入了维权困境。
为此,王女士在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发帖求助。今天,平台公益律师许静芳在为王女士支招的同时,也提醒大家要尽量避免掉坑。
王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她的漏水房屋在北仑区新碶街道天兴御苑1幢,平时用于出租。11月8日,她通过百度找到一家名为“泽秀建筑”的打胶、补漏商家。之后,商家自称价格公道、无隐性消费,同时口头给出“单价160元、总价一两千元”的报价。
王女士说,8日上午,“泽秀建筑”的施工人员拎来2桶胶水,灌入出租房卫生间的一个小孔。结束时,施工人员称作业所用胶水每公斤320元,共用了近30公斤,费用为9500元。这个数字让王女士的家人大吃一惊,但还是支付了费用。王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对方的收费与之前的报价相差太大,打电话给对方询问其中缘由。然而,她打了很多次,对方始终不接电话。
补这样一个洞,真的需要这么多胶水?面对小e发出的疑惑,王女士说,当日,她的家人没在卫生间监督工人打胶,所以无法确定对方是否真的往墙壁里灌了这么多的胶水。至于原先的渗漏问题是不是已经解决,他们询问了隔壁邻居。目前,邻居尚未给出反馈。
11月11日,小e根据王女士提供的手机号,联系上网络打胶人盛先生。问及与与“泽秀建筑”的关系,对方未说明,只说他在职的公司叫“宁波亚春防水有限公司”,他们接到网友需要打胶补漏的电话,会先上门察看漏水的位置、原因,制定实施工程的方案,然后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说明用料的类型、价格。
对于这一说法,王女士进行了否认。她说,这位盛先生自始至终没有透露公司的准确名称,没有制定实施工程的方案,更未与她的家人签订合同,只在施工结束后,口头说明了胶水的单价和总价。
事后,小e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宁波亚春防水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只有余姚有一家类似公司,该公司的大股东和法人代表姓盛,企业名中有他的名。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小e表示,打胶补漏属于房屋装修事宜,由该区商务局负责处理。不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北仑区商务局)相关科室的负责这个的人说,这类事情不归他们管。
王女士又前往北仑区公安局新碶派出所报案。民警告诉她,由于对方在卫生间打了补漏胶水,所以不构成诈骗。
新碶街道则回帖表示,因情况复杂,建议网友王女士到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咨询维权办法。
事后,小e在58同城搜到大量提供防水补漏打胶的本地商家,他们均打出了防水补漏不砸砖等承诺。
对此,宁波装修界的一位业内的人表示,要解决卫生间或阳台的渗漏问题,需要请装修公司的“泥工师傅”掀开地砖,找到漏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进行补漏。网上发布的打胶补漏商家无法准确找到漏点,灌再多胶水都只是治标不治本,大概率不能堵住漏点,只是夸大宣传。
11月15日,小e采访了宁波民生e点通平台公益律师、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许静芳律师,他为王女士及其他网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关建议。
许律师表示,首先,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最根本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主体有没有非法占有另一方主体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次,诈骗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包容关系,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其成立刑事诈骗,更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民事交易就否认诈骗罪的成立。如甲将一只旧手机冒充新手机卖给他人,也有一定的可能成立诈骗罪,旧手机也是财物,双方也存在真实交易,但旧手机价值显著低廉,故依然存在诈骗的可能性。最后,要结合事实综合认定,一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二是欺骗的内容,是对部分事实,还是对全部事实进行欺骗,诈骗内容是否对财产给付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欺骗的程度,是否达成完全控制交易结果。具体到本案,就要从行为人的实际身份、磋商时的报价、提供的胶水以及人工的原始成本、使用数量、差价以及行为人过往经历和事后表现等做综合分析,目前证据很难界定本案是否构成刑事诈骗或民事欺诈,要进一步取证或举证。
许律师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王女士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其次,王女士如能够举证证明盛先生或商家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王女士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民事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并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
3.网络平台对于商家有没有监管职责?如本商家涉嫌刑事诈骗或民事欺诈,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许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完成举证义务后,王女士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以书面形式约定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建设价格,支付款项时间、保修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次,在施工前,网友可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施工资质证明,提供原材料的品牌、价格、生产厂商、合格证明等资料;再次,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要记录好原材料使用数量,工程数量、款项交易凭证,实施工程人员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最后,在询价洽谈阶段,多作比较,尽可能地选择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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