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单价3倍结算!防疫成本列入工程建设价格这些省份明确须调整合同造价

  原标题:人工单价3倍结算!防疫成本列入工程建设价格,这些省份明确须调整合同造价

  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通知》。

  在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施工的应急工程,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材料设备按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实际采购价格结算,人工单价按期间人工工资指导价的3倍结算,并计取相关联的费用和税金。

  1.复工前,顺延天数=实际复工日-计划复工日,计划复工日无法确定时,可按2020年2月9日取定;

  2.复(开)工后至3月27日,顺延天数={3月27日-实际复(开)工日}*50%;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天7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每天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6月9日,河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省高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建设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

  1、合同中对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款调整没有具体约定的,发承包双方依据市场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或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的±3%执行。

  2、因大气污染防治等政策性停工所产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以签证方式来进行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3、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持续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筑设计企业要按规定调整。

  4、主管部门要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建筑材料、机械价格信息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

  《通知》指出,施工合同要着重防范非正常原因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积极应对建筑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工程发包方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停工、建材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波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妥善解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前异常预测和合理准备、在情况出现时无法合理避免和克服,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问题。

  工程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工程建设全过程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按期交付使用。

  (一)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人工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短缺,导致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价格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按实际上着的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

  2.材料价格:疫情防控期间,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真实的情况签证确认,按实际上着的幅度调整,调整部分应计取增值税。

  3.疫情防控措施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人工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赶工费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和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1.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建设价格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2.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施工降效费用。鼓励合乎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4.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联的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联的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5.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1.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明确有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公司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四、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几率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工程真实的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五、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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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受疫情防控影响,工期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明确有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和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要施工的,应加强保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疫情保护措施、人工材料机械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赶工,赶工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4.施工单位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实施工程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疫工作放到首位,确保实施工程人员的人身健康。

  1.发生的疫情保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另外的费用。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实施工程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法律法规,按以下标准计取:

  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40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该费用只计取税金。

  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

  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最大限度地考虑疫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尊重真实的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做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最大限度地考虑疫情对工程建设价格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建设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和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法律法规,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以下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所产生的另外的费用,根据工地实施工程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实施工程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的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明显的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工程建设价格。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针对疫情保护措施、人工单价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护费归属于工程建设价格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只参与计取税金。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单价: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筑设计企业和施工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9.8.2条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结合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最重要的包含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和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问题导致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真实的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建设价格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1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5 工程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6 因发包人问题造成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问题造成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 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对于在建工程有几率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鼓励加快拨付进度,适当增加安全文明费的拨付比例。

  2、人工单价和材料价格受疫情影响变化幅度较大时,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法律和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合理分担损失。

  4、防控用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防护服、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采购费应计入工程建设价格,在措施费中单独列项。

  5、延误工期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疫情防护费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建设价格,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建设价格计价调整依据。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各样的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做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1.工程造价中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或结转复工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承包方所发生的费用(如疫情防控期间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材料费和疫情防护临时设施费、防护人员费用)列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该费用在税前工程建设价格中单独计列,承发包双方应按实签证,计入工程结算。

  2.合理调整人材机价格。受疫情影响导致建筑人工工资或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异常上涨的,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确定相应调整方法。

  (二)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复)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推迟开工(计划开工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结转推迟复工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就工期、人材机价格调整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等内容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三)正履行招投标手续项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最大限度地考虑疫情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及时对招标文件做修改、补遗、完善,明确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四)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公司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工程真实的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结算。

  (五)确保工程价款支付。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为由拖欠工程款。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开(复)工项目顺利进行。

  (六)加强价格监控。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人材机价格波动情况的监控工作,及时作出调整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频率,有不正常的情况要及时发布价格预警,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结束后建筑市场的稳定。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公司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建设价格,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真实的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或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真实的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若发包方要求赶工,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须发承包双方另行计算并明确赶工措施费计算原则和方法。

  施工企业在使用疫情防护费用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认真做好一线实施工程人员的疫情防护保障,把防护工作做到首位,确保实施工程人员的人身健康。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和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建设价格,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着的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做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做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建设价格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行情报价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更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小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1.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保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 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2.人工费。受疫情影响增加的劳务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市场人工工资和疫情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3.材料和机械价格。受疫情影响造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异常波动的,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实际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市场行情报价确定相应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进行认价、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价差的依据。

  4.施工降效增加成本。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工人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真实的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我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签证确定。

  5.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投入、因顺延工期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等,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据实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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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疫情产生的停工期间费用,以及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价格持续上涨等,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及其他防疫设施、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建设价格,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因疫情防控,复(开)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妥善解决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新建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最大限度地考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施工工期变动情况,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在施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合理确定疫情造成的费用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法规、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法律法规,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建设价格;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等成本上涨,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大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工程真实的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逐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的相关规定做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法律法规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间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建设价格。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项目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人工的费用和保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的,施工公司应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吉建办[2020]7号、14号)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措施及人、材、机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实施工程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五、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行情报价的监控,及时作出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市场行情报价信息。

  疫情影响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限应合理顺延,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较大,且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建筑业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经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建设价格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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