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2022年平凉市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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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以来,平凉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足平凉市实际,强化责任担当,以侵权假冒多发的领域和产品为重点,深入推动各领域各行业专项治理,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侵权假冒势头得到一定效果遏制,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一定效果维护,市场营商环境持续好转。现将2022年度平凉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嘉实多”“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2年7月13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平凉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侵犯“嘉实多”和“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60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并出具《辨认报告》,该批机油为假冒“嘉实多”和“美孚”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该批机油是从批发商余某处购进,违法经营额为15984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60桶、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关当事人存在别的行为,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后函告线索内容,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核查崆峒区汽车维修企业9家,立案查处4家。

  2022年4月,华亭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其先后多次在西安一酒水经销商处购买约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高档白酒,怀疑所购买的白酒为假酒。受案后立即对其购买的剩余白酒进行检验确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遂立案侦查。

  经查:嫌疑犯王某与其他骨干成员两人或三人合资在陕西省西安市共同成立9家烟酒商行,招募多名同乡和亲属长期销售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商标的高档白酒,形成了以王某为首,同乡或亲属等人为成员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在王某的统一组织安排下,从河南省某县购进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注册商标的酒品,并将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分发至各商行与正品混杂,通过店内直销、微信电话推荐、熟人介绍等方式,采取送货上门、快递物流等形式,以正品市场零售价向西安市区及周边省市客户大量出售进行牟利,嫌疑犯王某与各店铺经营者建立微信小群对各店内收入、支出核算掌控,定期与以上店铺经营者按比例结算分红。

  案发后在某越野车内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白酒32箱共192瓶;在9个涉案店铺、3处固定仓库多台车内临时存放点先后查获各类白酒共计2029瓶,涉及6个品牌多种酒品,经委托以上品牌白酒的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其中1799瓶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共计3605384元。并查明已销售出的假冒注册的白酒359瓶,经鉴定,其中343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值共计760070元。2022年12月8日,案件移送至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胡某某(女)自2016年底开始在庄浪县城经营胡某某保健品店,从事性保健品零售。2020年6月,胡某某欲添加供货商谢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因其不识字、不会转账,遂由其子文某某代为添加谢某某微信后,胡某某利用微信聊天方式选好货品,由文某某转账支付。期间,胡某某先后12次利用微信购进“黑金刚”“三肾丸”“中药伟哥”“黄金玛卡”等性保健品在其店内零售,共计支付谢某某货款13363元。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胡某某销售的黑金刚、三肾丸、中药伟哥等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1年7月9日庄浪县公安局对胡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庄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被告人胡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0日,庄浪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2年11月2日,平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平凉市崆峒区某兽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售卖的兽药标称为(高热菌毒血清)A+B套盒,其中A包装盒(高免全能增效)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厂商、无产品批准文号,包装上未标注“兽用”字样,该产品为假兽药。经查,当事人高某经营的涉案产品是2022年6月24日和2022年8月8日分别从兰州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分两批购进10盒,进货价34元/盒,销售价40元/盒,货值金额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高热菌毒血清),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高热菌毒血清)7盒、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0元,并处罚款1200元。

  五、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案

  2021年11月18日,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平市监抽处〔2021〕9号)显示:甘肃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规格型号:SBS I PY PE PE 3 10 幅宽1m)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1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通知书编号:21)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5日生产了一批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规格型号:SBS I PY PE PE 3 10 幅宽1m),共计3240㎡,每卷10m,共计324卷,经其本公司自检合格,成品入库存放于仓库待出售,标签未标明价格。收到抽检不合格结果报告后该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了复检,2021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复检结果》(国抽(常)异〔2021〕398号)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240㎡(共计324卷),并处罚款45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泾川县某服装店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店内销售印有“冰墩墩”形象标志的服装(卫衣)9件,违法经营额436元,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属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事实。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9件)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信县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3辆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不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未查到合乎条件的认证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订购3辆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涉案货值金额7200元。车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华亭市某医疗美容诊所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2年2月24日,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5包医用棉签、27个一次性医用帽子、24包脱脂棉球、66支一次性使用线副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均已过期、失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失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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