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23〕72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苏人社函〔2023〕504号)文件要求,有2984人次申报补贴人员合乎条件,经审核拟发放,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31日 (5个工作日)止。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可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公共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反映,电线。
5月27日,江苏省教育厅公示了新时代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2024—2027)培养对象拟推荐人选,共有12位校长、教师入选,其中,徐州一位校长上榜。
近日,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一定的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2024年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8月2日,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在铜山区某化妆品店购买的化妆品涉嫌为假货,涉及的有资生堂集团旗下品牌、lv集团旗下品牌、欧莱雅集团旗下品牌及悦诗风吟品牌等化妆品。经品牌持有方鉴别,上述化妆品均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来源,并有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销售的化妆品为假货,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没收涉案化妆品。
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假冒化妆品的来源方做出详细的调查,涉及自然人李某,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责令李某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本案上游经营者借助于网络站点平台销售涉案假冒化妆品,据执法人员已经掌握的网店资金流水,涉案金额已达2200余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侦办当中。
典型意义:本案源于消费者投诉举报,执法人员深挖案件线索,通过技术方法获取相关证据。因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份,违法经营额巨大,为更有利地惩治商标侵权犯罪行为,故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经销商,办案机构依法给予了教育引导和相应的处理。
案例二: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防水卷材案
2023年10月19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睢宁某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防水卷材进行全方位检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卷材为商标侵权商品。承建方山东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防水卷材的进场查验记录及该批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为涉案工程建设项目防水项目承建方,其购进涉案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450㎡,进价27元/㎡;购进涉案预铺式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非沥青)1840㎡,进价18元/㎡,货值共计72270元。至案发时,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已使用10㎡,预铺式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非沥青)已使用40㎡。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防水卷材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剩余未使用的防水卷材,罚款21681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声誉的象征,在交易过程中,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和消费的人带来了一定影响。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打击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让品牌在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的同时,也能轻松的获得公平公正的商业机会。
2023年5月26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种子门市销售的复合肥料(中氯)(50kg/袋)、复合肥料[含氯(高氯)](50kg/袋)、颗粒磷肥(40kg/袋)进行抽检。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库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复合肥料和颗粒磷肥是从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抵帐购进,共200袋复合肥料(中氯)(50kg/袋)100元/袋、200袋复合肥料[含氯(高氯)](50kg/袋)100元/袋、50袋颗粒磷肥(40kg/袋)35元/袋。案件调查过程中,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对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和颗粒磷肥进行召回。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购进期间未销售。经核实、计算,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41750元,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和颗粒磷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罚款709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复合肥料的单一养分配比,是针对不一样的土壤环境和农作物品种的合理分配,单一养分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容易形成因施肥效果不佳的追加施肥,导致农作物对其他单一养分吸收不完全,劣质化肥流入市场极度影响农民收成,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化肥坚持常态化质量执法检查,有效地维护了销售化肥的经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了生产源头和流通市场,保障了化肥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四: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21日,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称徐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整备质量造假、数据明显失实,并出具了虚假报告。2024年3月25日,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3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161***(苏CTY***)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数据显示:空车重量为16686kg。
经调取当日检验监控视频查证:苏CTY***重型自卸货车实际重量为22040kg,当事人伪造了原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执法机构将继续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有力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检验测试服务市场秩序。
2023年11月9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称徐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发布的推销男用滋养膏广告涉嫌违法。
2023年11月30日,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推销的两款男用滋养膏产品的图文宣传中,使用的用语及数据含有夸大性功效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费(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费)6000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对涉案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利用虚假和没有依据的数据宣传自己的产品,使用夸大、暗示的方法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互联网广告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例六: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3月8日,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且未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规定整改到位,现场已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及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5月26日,随着附属顶板浇筑完成,徐州地铁4号线首座车站——驮蓝山路站主体及附属结构顺利完成。
由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徐州地铁4号线号线号线换乘站,位于驮蓝山路与金工路交叉口,其中3号线二期沿驮蓝山路东西向布置,4号线沿金工路南北向布置,两线采用“T”型节点换乘形式。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一位驾驶人都应该谨记于心的原则。徐州交警最新曝光一批酒驾案例,再次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拒绝酒后驾驶,同时争做“拒绝酒驾醉驾”的劝导者。
5月22日22时18分许,鼓楼大队三中队在辖区设卡查处酒驾时,查获一辆灰色轿车驾驶人李某涉嫌醉酒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高达19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查处期间,驾驶人李某酒意未消,满口醉话,竟开口对民警道“心情不好,我喝酒就是想被你们逮着”,令人哭笑不得。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如果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不仅要被吊销驾驶证,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23日22点28分许,大龙湖交警大队二中队在辖区道路设卡查处酒驾醉驾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对一辆出租车进行检查时,测酒棒报警闪烁。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经询问,驾驶人王某当日中午与朋友饮酒,到了晚上,自觉没什么事便就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营运的出租车回家,不想途中被查获。
民警对王某的行为作出严厉批评,并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十五日拘留,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5月27日,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关于对市钟吾西巷(公园路-钟吾巷)实行封闭式施工的通告。提醒广大市民,提前选择出行路线,避让封闭路段。
为进一步提升新沂市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生活满意度,根据《新沂市2024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安排,近期拟实施钟吾西巷改造工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项目位置:该工程位于市钟吾巷以西,公园路以东,苏州花苑以北,天马小区以南。
施工期间,为保障周边群众出行安全,对该巷道实行封闭式管理,请过往车辆从花厅路或建邺路绕行。
近日, 睢宁县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现通过社会公众媒体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曝光。
特别提醒: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措施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如发现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拨打举报电话予以举报。
近日,空军某部联合丰县人武部、丰县退伍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来到中阳里街道新丰社区,为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宁桥家庭送去三等功喜报和奖励金。
据了解,宁桥在部队从事飞行保障工作10年来,兢兢业业、担当作为,用过硬的技术实现“零差错”。2023年,宁桥在某次执行任务时发现飞机故障,有效将问题隐患把控在地面,确保飞行安全,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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